國圖1號會
違法委員:
吳菁盈 、
臧仕維

中華民國法院認證: 國聚國圖1號會第四屆委員 「吳菁盈 、臧仕維 、王琇嫻、 賴鶴元 、賴依琳 、林芷萱」 違反社區規約,拿社區管理費支付私人法律訴訟案律師費,這行為是無恥的行為。

民事訴訟進行中!

國圖1號會社區規約太離譜:
「強制區權人輪流擔任社區委員,不願擔任者需繳交罰款」

是違反憲法及法律

規約「強制區權人輪流擔任社區委員,不願擔任者需繳交5,000元罰款」的違反憲法及法律笑話

民事訴訟中。

國聚國圖一號會居然通過違反憲法及相關法律之條款

強制輪流擔任管理委員及對拒絕者罰款均屬違法,原因在於缺乏法律依據,且侵犯個人自由。


違法事實: 

1.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主委魏彤晏未揭露社區律師意見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主委魏彤晏於2023年12月16日召開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前,指示社區經理諮詢社區法律顧問廖律師。 廖律師明確指出,法院對於社區規約訂立罰款條款之效力認定見解不一,可能引發法律爭議,並建議審慎處理。         然而,魏彤晏主委及管理委員會卻隱藏未向區權人披露該法律意見,這種行為是違反管理人應盡之誠信義務及資訊揭露責任。此舉導致區權人未能於知悉相關法律風險的情況下進行表決,構成管理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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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後續提案與法律確認過程
2024年3月18日,區權人向第九屆管理委員會提案指出該條款違反憲法及法律,建議諮詢台中市政府。經社區經理詢問後,市府回函也未正面回應該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範。 第九屆管理委員會游峻銘主委及委員於2024年12月7日召開第十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執意推動該條款之實施,未充分考量法律顧問意見與違反憲法及法律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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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違反憲法

  • 憲法第15條:該條款侵害區權人之工作權與財產權。
  • 憲法第23條:未符合比例原則,該強制性義務顯然超出合理限制範圍。
  • 憲法第22條:對個人自由權之干預亦無充分法律依據。

2.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10條:管理費用應依條例明確規範,該罰款不屬管理費用合法範疇。
  • 第29條:管理委員選任應遵循條例規定,強制輪值已逾越合法授權範圍。
  • 第23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3. 違反《民法》

  • 第148條: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濫用決議權力侵害個人權益。
  • 第71條:該規定因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 第72條:該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應認為無效。

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國聚國圖1號社區管理規約第11條「強制區權人輪流擔任社區委員,不願擔任者需繳交5,000元罰款」明顯違憲且違法。其執行將可能導致社區管理制度運作失當並引發訴訟風險。   建議管理委員會立即停止該條款之實施,並重新檢討規約內容,以確保符合憲法與法律規範。

假公濟私用社區管理費支付個人法律律師費之敗訴醜事

法院認證: 國圖一號會第四屆委員
吳菁盈 、臧仕維 、王琇嫻
賴鶴元 、賴依琳 、林芷萱

違反社區規約,用社區管理費支付其個人法律訴訟案律師費的無恥行為。
(這樣的人擔任委員,社區不幸)

109年1月10日,國圖一號會第四屆管委會六位委員(吳菁盈、臧仕維、王琇嫻、賴鶴元、賴依琳、林芷萱)以荒唐決議,用社區管理費支付其個人的法律訴訟律師費,違反社區規約第19條,這種假公濟私的行為實在令人髮指。住戶經歷超過兩年的司法程序,最終在法院一審、二審及三審均獲判決勝訴,法院認定管委會及其參加人代理律師蔡慶文皆敗訴。

查閱社區規約,只要有國中教育PR50程度的人即可理解:  用拿公共管理費支付委員其私人法律案律師服務費是違規的,因此住戶提案向 第五屆管委會提出【第四屆之決議無效】訴求。然而,第五屆管委會張富鈞副主委卻杯葛該提案:提出住戶的配偶是管委會委員,因此有「利害關係」。 這番言論讓人不禁想問:張副主委,你到底知不知道「利害關係」的法律定義? 退一萬步來說,就算是真有法律之利害關係,根據基本法律常識,該名委員只需迴避投票即可,根本不影響整個管委會要進行投票決議行為。可惜,張富鈞顯然不懂這個道理,或者說,他不是不懂,而是要阻擋住戶的合理訴求?  第五屆管委會在張富鈞的運作下,最後居然連連表決該提案都不進行! 這種處理方式堪稱管委會之「管理失能」。  面對如此的阻撓,住戶們只能依靠司法途徑,歷經波折後,終於在111年7月14日獲得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確認該決議無效。法院判決狠狠打臉「張富鈞副主委」的法律水準。 揭露了他對於管委會正確運作的不適任! 

第四屆管委會不依合約給付服務費,被亞東保全告,敗訴的不名譽事蹟。

國圖一號會第四屆主委吳菁盈、副主委臧仕維 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給社區丟臉。

第四屆管委會的劣行紀錄:主委吳菁盈與副主委臧仕維如何讓社區蒙羞。

在第四屆管委會的任期內,主委吳菁盈與副主委臧仕維帶領的委員們,做出了一系列令人無法容忍的違規行為,嚴重損害了社區的名譽。他們不遵守與保全公司的合約內容,未依約支付足額的保全服務費,甚至擅自扣款,完全無視雙方合約應有的誠信與義務。此舉不僅直接損害了保全公司的利益,還引發了法律糾紛。最終,亞東保全公司選擇訴諸法律,對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並獲得法院判決勝訴,成功捍衛自身權益。

然而,這起事件對社區造成的負面影響卻遠遠超出了法律層面。因為第四屆管委會的胡亂作為,台中保全業界至今對這個社區充滿譏諷,將其視為一個負面典範,甚至成為業界茶餘飯後的笑柄。這個社區因此背負了一個恥辱性的永久記錄,不僅損害了整體形象,也對住戶的集體尊嚴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由此事件可以看出,法律知識或教育程度不足的人,如果缺乏基本的判斷力與誠信,根本不應該擔任管委會委員這樣的職位。社區委員的角色需要以專業和公正為核心,若僅憑一己之私意或主觀做去決策,不僅會損害社區的利益,還可能給所有住戶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這種不負責任的管理方式,最終只會成為其他社區的反面教材,讓人感到無比羞恥與失望。

社區的治理不僅需要法律與規範的約束,更需要委員具備基本的道德觀念與專業能力。如果無法滿足這些要求,那麼這些人就不應該出來參與管委會的運作。因為他們的無知與不當行為,最終只會讓自己和社區成為公眾笑柄,進一步損害住戶的信任與社區的和諧。國圖一號會第四屆管委會的這一連串事件,正是一次值得深刻反思的教訓,也為後續的管委會選舉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