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聚國圖1號會社區自治規約牴觸法律無效


社區自治規約牴觸法律無效

社區的自治規約若牴觸法律,則這些規約將被視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擔任管委會的委員應該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但很顯然,第四屆管委會的部分委員法律素養十分薄弱,造成了一系列不合理的決策,尤其是針對擬定的社區規約,這些規約竟然完全無視中華民國的法律。這樣的情況讓人不禁質疑,這些委員是否適合擔任這樣的重要職位。

第四屆管委會的委員包括吳菁盈、臧仕維、王琇嫻、賴鶴元、賴依琳和林芷萱,他們在任期內自以為是,擬定了一項涉及社區名稱權的規定,結果卻引發了極大的法律爭議。這項所謂的「名稱權擬辦」完全違反了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顯示出提案委員在法律上的嚴重不足,甚至完全不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識。這樣的委員,顯然不應該出來擔任管委會成員,因為他們的行為不僅危害了社區的法治運作,也讓住戶的權益面臨極大的風險。

108年12月21日區權大會的擬辦內容

在108年12月21日的區權大會上,第四屆管委會提出了一項關於社區名稱權的擬辦案。該擬辦案的內容規定:「不得以本社區名稱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個人、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主體之名稱,有致大眾混淆誤認之慮者,或減損本社區名稱之識別性或信譽之慮者,視為侵害本社區全體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利益。」這項擬辦案的基本出發點似乎是為了保護社區名稱的獨特性和信譽,但其實它並未符合中華民國的法律要求,甚至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擬辦案矛盾與法律漏洞

事實上,社區是否擁有名稱權,尤其是「國聚國圖1號會」這樣的名稱是否具有法律專用權,只需要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甚至只要通過簡單的Google搜尋,就能輕易查明,答案是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儘管如此,第四屆管委會仍然在108年12月21日的區權大會上提出了這項明顯違法的擬辦案,並讓社區住戶進行投票表決。結果讓人無語,居然有36位住戶對這項明顯違法的提案投下了贊成票,只有18票反對。這36票的支持者顯示出他們的法律知識顯然非常薄弱,甚至可能是基本教育水平有限,否則怎麼會支持這種明顯錯誤的規定?

更可笑的是,在投票前,竟然還有一位自認為是「專業法律工作者」的住戶站起來,強烈推薦該擬辦案通過。這位所謂的「法律專業人士」顯然對於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法律知識也存在極大的不足,居然還能如此支持一個顯然違法的提案。

未來的後續問題與第六屆管委會的反應

如果該擬辦案真的合乎法律,理應在通過後的多年裡,管委會應該會進行一些相應的行動,來防止社區名稱的侵害,保護社區的利益。然而,至今已過多年,管委會並未對擬辦案中所提到的社區名稱受損防止行動做出任何實際的執行。這是否意味着社區名稱繼續受到侵害而未曾改善?這是每一位住戶都應該關心的問題。

在此背景下,住戶們向第六屆管委會提出了質疑,詢問為何沒有後續執行該擬辦案所提的防止社區名稱受損的措施。然而,第六屆管委會的回應令人失望,對方僅表示「正在收集資料中」,這種回應顯示出管委會並未有足夠的重視和行動。或許,第六屆委員的法律知識程度較為正常,並未認同第四屆委員提出的這項錯誤的擬辦案,但無論如何,至今仍未有任何實質進展,這樣的情況仍然令人無法接受。

結語

總結來看,第四屆管委會提出的這項「名稱權擬辦案」不僅違法,而且也揭示了該屆管委會委員在法律知識上的嚴重缺陷。即使在住戶提出異議並進行投票後,仍然有一些住戶對該擬辦案的支持,顯示出社區內部對法律基本知識的缺乏。這一系列的錯誤行為,應該讓我們更加關注選擇管委會委員的標準,尤其是對法律知識和專業素養的要求。若管委會成員缺乏這些基本能力,將可能給整個社區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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