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社區規約: 由第八屆主委魏彤晏及第九屆主委游峻銘主導

「強制區權人輪流擔任社區委員,不願擔任者需繳交罰款」   

規約「強制區權人輪流擔任社區委員,不願擔任者需繳交5,000元罰款」的違反憲法及法律的管理笑話

民事訴訟進行中!

國聚國圖一號會居然通過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之條款

規約「強制區權人輪流擔任社區委員,不願擔任者需繳交5,000元罰款」是違反憲法及法律的管理笑話


違法事實: 

1.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主委魏彤晏未揭露社區律師意見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主委魏彤晏於2023年12月16日召開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前,指示社區經理諮詢社區法律顧問廖律師。 廖律師明確指出,法院對於社區規約訂立罰款條款之效力認定見解不一,可能引發法律爭議,並建議審慎處理。然而,魏彤晏主委及管理委員會卻隱藏未向區權人披露該法律意見,這種行為是違反管理人應盡之誠信義務及資訊揭露責任。此舉導致區權人未能於知悉相關法律風險的情況下進行表決,構成管理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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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後續提案與法律確認過程
2024年3月18日,區權人向第九屆管理委員會提案指出該條款違反憲法及法律,建議諮詢台中市政府。經社區經理詢問後,市府回函未正面回應該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範 ( 就算是正面回應,台中市政府雖然負責社區管理的監督與指導,但它的回應也不具法律約束力,亦無權裁定社區規約是否合法。真正能夠確定規約是否違法的是法院 ,管委會若以市府回文作為「合法依據」,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第九屆管理委員會游峻銘主委及委員於2024年12月7日召開第十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執意推動該條款之實施,未充分考量法律顧問意見與違反憲法及法律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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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違反憲法

  • 憲法第15條:該條款侵害區權人之工作權與財產權。
  • 憲法第23條:未符合比例原則,該強制性義務顯然超出合理限制範圍。
  • 憲法第22條:對個人自由權之干預亦無充分法律依據。

2.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10條:管理費用應依條例明確規範,該罰款不屬管理費用合法範疇。
  • 第29條:管理委員選任應遵循條例規定,強制輪值已逾越合法授權範圍。
  • 第23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3. 違反《民法》

  • 第148條: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濫用決議權力侵害個人權益。
  • 第71條:該規定因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 第72條:該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應認為無效。

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國聚國圖1號社區管理規約第11條「強制區權人輪流擔任社區委員,不願擔任者需繳交5,000元罰款」明顯違憲且違法。其執行將可能導致社區管理制度運作失當並引發訴訟風險。建議管理委員會立即停止該條款之實施,並重新檢討規約內容,以確保符合憲法與法律規範,或等打民事訴訟。

揭露第八屆主委魏彤晏和第九屆主委游峻銘對該規約違反法律的無知

管委會發文詢問台中市政府,市府回涵完全沒有對: 強制輪流擔任社區委員不擔任著要罰款5000元的回答,管委會卻自行解讀合法。

在這個社區裡,第八屆主委魏彤晏和第九屆主委游峻銘推出一項規定,要求所有區權人必須輪流擔任社區委員,若不願意就得繳5000元罰款。這項規定不僅明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也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民法》的規定,充分顯示出兩位主委在法律知識上的嚴重缺乏。

魏彤晏的作法

在2023年12月16日召開會議前,魏彤晏曾指示社區經理去諮詢法律顧問。但根據律師的意見,這項規定在法院看來爭議很大,存在法律風險。令人費解的是,魏主委並未將這份法律警告告知區權人,反而選擇隱瞞。這樣的做法明顯反映出他對基本法律常識的無知與不負責任,讓區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接受違法規定。

游峻銘的推行

接續上任的游峻銘,則在2024年12月7日的會議上,仍堅持推動這項明顯違憲違法的規定。儘管有區權人提出疑慮和法律顧問的反對,他仍然一意孤行,完全不顧及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財產權以及個人自由。這種態度不僅暴露了他的法律素養不足,更顯示出他對法律精神的完全無視。

法律後果與風險

兩位主委的做法,不僅讓社區管理陷入法律爭議,更可能引發民事訴訟。他們所推行的規定,違反了憲法中保障基本權利的原則,也觸犯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民法》中的明確規定。這種對法律的無知和輕率決策,將使整個社區蒙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對區權人的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結語

總之,第八屆主委魏彤晏與第九屆主委游峻銘在推動這項規定的過程中,展現出明顯的法律無知。他們不但未能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反而將違法規定強加於區權人,這種行為既缺乏基本法律常識,也暴露出其管理能力的嚴重不足。只有正視並改正這種無知,社區才能走上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管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