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聚國圖一號會社區住户10樓之1等是沒公德沒水準的住戶

在防空避難空間放雜物,置社區消防安全不顧

台中市府公文:社區住户10樓之1等是典型沒水準的住戶(缺乏道德教育!),在社區防空避難空間放雜物,置【社區消防安全不顧】,經管委會制止及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搞得市府 (南區公所) 出公文糾正的丟臉事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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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112000831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受文者:
國聚國園1號會管理委員會


主旨:
有關社區住戶(南區復興路二段155號10樓之1等)於防空避難空間內堆置雜物,經貴管理委員會制止及限期改正未果一案,訂於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至現場會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112年4月13日市府住字第1120011322號函暨貴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27日(112)國字第03207001號函辦理。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梯手、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施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攔棚、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變更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任意占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使用為停放機車或自行車所有者得不在此限。」又第4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為使用用途或恢復原狀,逾期不改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善後行為,切勿違規造成糾紛。

三、旨案如因天候因素無法成行,將擇期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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